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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2007-12-12

  项目: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1、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2、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终止由外国保险公司申请。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的决议;

  3、拟成立的清算组人员构成及清算方案;

  4、未了责任的处理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保险公司解散、破产审批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2、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3、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4、保险公司解散或撤销时资产协议转让方案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批准。

  5、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6、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7、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解散的合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批准文件之日起,停止新的业务经营活动,向中国保监会缴回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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