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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股权转让及改变组织形式审批
  2007-12-12

  项目:境内保险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投资入股 、收购)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财产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 )

  审查期限: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参照中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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