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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2007-12-13

  项目:外资保险公司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反洗钱法》。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正式申请表;

  2、筹建报告;

  3、拟设公司的章程;

  4、拟设公司的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7、拟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

  8、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

  9、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

  10、拟设公司的营业场所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11、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12、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

  13、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14、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

  1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人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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