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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

  1、设立由拟设立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的公司提出申请;

  2、合并、分立、变更等事项由保险集团公司或保险控股公司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实施方案; 4、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集团(控股)公司要拥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数量的保险企业;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偿付能力和资本金充足;

  2、股东资格应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3、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批准的,应在1年内完成相关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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