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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007-12-18

  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业务经营范围; 4、拟任机构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营业场所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证明文件; 6、信息管理系统、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7、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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