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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2007-12-18

  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凭证复印件;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的名单和简历;

  4、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6、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资金运用交易设备和安全防范设施的资料;

  7、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

  8、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9、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六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2、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3、开业验收合格;

  4、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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