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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或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拟设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筹建方案;

  3、股东的基本资料,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格证明文件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符合《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股东的证明材料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拟设公司的筹备负责人名单和简历;

  6、出资人出资意向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

  7、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家股东或者发起人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营保险业务8年以上;(2)最近3年未因违反资金运用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其中保险控股(集团)公司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4)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偿付能力要求;(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6)设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具有完备的投资信息管理系统;(7)资金运用部门集中运用管理的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50%,其中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低于80%;(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

  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其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的千分之一,低于千分之一的,应当相应增加资本金。但其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会同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经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筹建期满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经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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