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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受理机关:

  1、中国保监会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2、所在地保监局受理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申请和外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

  1、保险公司分公司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2、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撤销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3、总公司意见书。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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