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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申请人:分支机构的筹建机构

  申报材料:

  1、开业申请书;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5、反洗钱具体内部控制制度。(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具有合法的办公场所,安全、消防设施检验合格;

  2、建立了必要的内控管理制度;

  3、建立了计算机系统;

  4、具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管人员;

  5、对员工进行了上岗培训;

  6、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7、机构筹建情况良好,开业验收合格。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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