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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2007-12-12

  项目:财产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精算责任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2、精算责任人身份证明;

  3、精算责任人职业资格证明;

  4、精算责任人工作履历;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

  (1)中国精算师,或者通过中国准精算师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包括数学基础Ⅰ、数学基础Ⅱ、复利数学、风险理论、非寿险精算数学与实务),或者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

  (2)从事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2、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每年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可以担任保险公司的精算责任人,但累计担任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

  (1)获得国外精算专业资格;

  (2)从事财产保险(再保险)精算工作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有住所或固定办公场所;

  (4)无违法犯罪记录;

  (5)在执业中,无不良记录。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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