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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007-12-12

  项目:外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申请人:外资保险机构

  申报材料:参照中资

  审查原则及标准:参照中资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申请的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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