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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审批
  2007-12-12

  项目: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的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关于印发〈外资保险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交易的审批项目实施规程〉的通知》。

  申请人:外资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关联企业所在地、注册地、适用税率、主营业务介绍(尤其是再保险业务);

  3、关联企业的公司章程和近3年的年报;

  4、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当年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

  5、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对其近3年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6、关联企业经由标准普尔(Standard&Poor)或穆迪(Moody)或AM.Best的最新评级;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关联企业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2、关联企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关联企业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再保险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5、中国保监会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外资保险公司应于每年第4季度申报下年度再保险关联企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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