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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2007-12-12

  项目: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发行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次级债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资金的规模、期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的用途、收益预测、对偿付能力的影响等);

  (2)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

  2、招募说明书;

  3、次级债的协议(合同)文本及法律意见书;

  4、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如次级债于下半年发行,还需提供半年度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报告);

  5、股东大会有关本次次级债发行的专项决议;

  6、已发行但尚未偿付的次级债总额及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7、发行人制定的次级债管理办法;

  8、与次级债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9、本次发行的次级债资信评级报告(如果有);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经审计的上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2、发行后,累计未偿付的次级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保险公司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

  3、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和管理制度;

  5、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能得到严格遵循;

  6、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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