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保监会简介 政务工作 公告启事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派出机构 视频图片 保险机构 时政经济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内容页面>>行政许可
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2007-12-12

  项目:保险公司可投资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机构核准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评估公司或评估机构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4、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5、对所评债券的级别认定的准确度;

  6、专业评审能力证明;

  7、专业评审人员资质。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申请前3年业务经营状况;

  2、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4、所评债券的级别准确度不低于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

  5、具备相应数量的专业评审人员;

  6、评审债券级别的流程和评审制度。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中国保监会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高级搜索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使用说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2866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