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保监会简介 政务工作 公告启事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派出机构 视频图片 保险机构 时政经济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内容页面>>行政许可
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2007-12-12

  项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

  受理机关: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所在地保监局受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法》;

  4、《关于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备案管理的通知》。

  申请人: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由保险公司总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申请函;

  2、条款费率文本;

  3、条款费率备案表一式三份;

  4、条款费率制定或修改报告,其中应包括市场和风险分析、经营情况预测、修改前后内容对比及原因、费率测算方法、公式和过程;

  5、法律责任书;

  6、精算责任书;

  7、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8、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符合有关要求。

  2、合法合规性: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3、准确性:条款费率内容清晰,文字通俗易懂,不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4、公平性:内容不得显失公平,不得侵害消费者利益。

  5、公正性:不得引起不正当竞争。

  6、谨慎性:费率不得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或者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备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保险公司使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费率的,应在申请函中说明保险公司名称、监管机关的批准文号;

  4、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5、如果发现已备案条款费率存在问题,监管机关有权要求该产品停止使用。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高级搜索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使用说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2866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