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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2007-12-12

  项目:财产保险条款费率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人:保险公司申报材料:

  1、申请文件;

  2、审批表一式两份;

  3、保险条款和费率文本;

  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5、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6、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7、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8、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10、上述材料的电子文档。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齐备。

  2、准确性: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达严谨、通俗易懂。

  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公平性: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5、公正性: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

  6、谨慎性:费率不危及偿付能力。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意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报批条款费率的,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

  3、法律责任书和精算责任书应提供签字原件;

  4、中国保监会作出批准决定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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