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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2007-12-12

  项目: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设立、合并、分立、关闭清算等事项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申请说明书;

  2、投资账户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账户特征;

  (2)主要投资工具及投资策略;

  (3)投资组合限制;

  (4)主要投资风险;

  (5)保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3、账户设立应提供账户独立性说明;

  4、账户合并、分立、关闭、清算应提供相关法律文件;

  5、法律声明书。

  审查原则及标准:

  1、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2、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

  3、投资账户的资产单独管理。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法律声明书应包含对投资账户独立性内控保障的合法合规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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