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English
保监会简介 政务工作 公告启事 政策法规 统计信息 派出机构 视频图片 保险机构 时政经济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内容页面>>行政许可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2007-12-12

  项目: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包括变更注册资本和出资额、变更股东或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经纪机构

  申报材料:

  1、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提交已经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的证明;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变更股东或者合伙人、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转让协议书;

  (4)新增自然人股东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新增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修改后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变更组织形式,应提交:

  (1)《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申请表》;

  (2)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实施方案;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4、因合并、分立新设立保险经纪机构的,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的设立提交申请材料。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换领许可证。

   

   
 
】【打印】【关闭
   相关链接
   
 
 
  
高级搜索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使用说明 | 网站地图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邮编:100032 电话:(010)66286688
版权所有: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京ICP备05047276号
最佳浏览分辨率 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