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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2007-12-12

  项目: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估机构

  申报材料:

  1、《保险公估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2、董事会或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拟设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4、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公估机构前1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6、保险公估机构前1年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拟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材料;

  8、营业场所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需要增加资本金的,须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领取许可证1年以上。

  2、申请前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内控制度健全。

  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前次批准设立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全部正常营业。

  6、保险公估机构以规定的最低金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外,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资本金人民币20万元。

  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已达到人民币400万元的,申请增设分支机构可不再增加资本金。

  审查期限:

  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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