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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2007-12-12

  项目: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审批

  受理机关:所在地保监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4、《反洗钱法》。

  申请人:拟设立保险经纪机构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可由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承担具体事务)

  申报材料:

  1、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或者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4、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

  5、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6、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近3年的业务发展规划等;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9、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10、本机构业务服务标准;

  1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12、住所或者营业场所证明文件;

  13、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3、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4、持有《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员工人数在2人以上,并不得低于员工总数的二分之一。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固定的、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保险经纪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审查期限:

  1、由所在地保监局受理申请,由中国保监会审批。

  2、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所在地保监局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中国保监会自收到前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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