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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保险公司依法解散或被宣告破产时保险合同转让方案申请;

  2、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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