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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调整业务范围、修改章程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变更名称、营业场所或修改章程的请示; 2、申请变更名称的应报送名称预核准通知; 3、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应报送公司购买或租赁新营业场所的协议及办公设备报告; 4、申请调整业务范围的应报送申请书、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说明、调整后的可行性报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 5、申请修改章程的应报送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修改前的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涉及保险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当自获得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到中国保监会办理许可证更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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