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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变更出资人、股权转让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公司董事会同意股份转让的决议;

  2、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转让其持有股份须报送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3、转让股数、转让价格及转让意向书或协议书;

  4、股份受让方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5、股份受让方与公司股东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应当符合保险公司的股东条件和持股比例的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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