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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申请人:保险公司

  申报材料:

  1、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2、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新增或退出股东的名称、组织形式、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情况介绍、拟出资增(减)金额及其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连续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4、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股权结构; 5、验资报告和股东出资或减资证明; 6、如需变更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报送修改的公司章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材料;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查原则及标准:

  1、增加注册资本的,公司股东条件及持股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2、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后的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偿付能力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增(减)资工作,经批准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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