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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2007-12-18

  项目:保险公司筹建审批

  受理机关:中国保监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申请人:主要发起人或拟设立保险公司筹备组

  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协议书及其董事会或者主管机关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

  5、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上一年度的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

  7、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8、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9、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应报送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审查原则及标准:

  1、设立保险公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2)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保险业发展战略;(3)有利于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2、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合格的投资者,股权结构合理;(2)章程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的规定;(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具有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办公设备。

  审查期限:

  中国保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注意事项:

  1、经批准筹建保险公司的,应在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3、筹建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投资人。未经批准变更投资人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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