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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人:徐泽群     留言日期:2008-7-2 9:43:37
 提问: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是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保障专业的一名研究生,于本学期修完全部课程,7月下旬开始可以实习或找工作,因此希望能申请贵单位的实习职位。我曾经在北京做过两年的人事行政岗位工作,本科读的计算机,通过现在的研究生学习,对社会保障和人力资源非常感兴趣,关于我个人的其他信息,如有需要,我可以传真或发邮件至贵处,由于留言版面限制,就不在这里详述,还望海涵。 对于冒昧写信给您感到十分抱歉,如果这封信打扰到了您,还望见谅!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心如意! 此致 徐泽群

 回复:
 

  您好,请留意本网站公告启事和人事信息栏目,如有招聘计划会提前公布,谢谢。

     留言人:武健     留言日期:2008-7-1 20:47:35
 提问:
 

我想请问如果我们单位为我们办理了《意外保险》,可以不再办理《上海市外来人口综合保险》么?

 回复:
 

  您好,社会保险应由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您可以向其咨询。谢谢。

     留言人:李莎     留言日期:2008-7-1 17:25:14
 提问:
 

希望能了解北京保险公估公司的情况.网上对于保险公估公司的资料不够全面,希望能从您这里了解本市公估市场的情况,包括共有多少家公估公司?业绩最好的是哪三家?占本市整个公估市场份额是多少?业务是否都是车险?外阜业务多不多?

 回复:
 

  您好,您可以向北京保监局局长信箱栏目咨询。

     留言人:林敏     留言日期:2008-7-1 10:41:13
 提问:
 

您好!我想请问,在辞职时,保险公司应退还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可他说找不到了.现在我想补办,需要怎么做?大概多久能办下来呢??谢谢!!

 回复:
 

  您好,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补办事宜您可向当地保监局咨询,联系电话可在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询,谢谢。

     留言人:沈峰     留言日期:2008-6-30 14:38:05
 提问:
 

主席您好,我们都知道,保险一般由营销员直接把产品销售给客户,应该也属于直销吧,最起码有类似,但为什么其运作方式与直销管理条例格格不入,而更象是传销呢?只不过把拉人头说成增员,把传销入会时几千元购货变成限期转正,结果很多都自己买,最明显的是上级可以拿下级的业绩提成,疑似金字塔模式,而直销条例明确规定,直销营销员的收入只能来源于自己的个人销售,不能以团队计酬,或许保险行业可以不受此条例约束,保险相关法规也没有对此持否定或许可,但这对那些饱受整顿之苦现在合法经营的直销企业来说就太不公平了。很多寿险营销经理或主任用各种方式,以招聘内勤电话员等为名无限量招聘,招来后充分洗脑,要其考证从事销售,这样招来的营销员留存率很低,服务水准更不必说。【据说曾经做过保险的跟现在在做的人数比例超过一百比一】,这时大树法则就现效果了,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留存也是好的,并且只要有人进来,不管能做多久,总会为上级带来收入,有很多人为了转正凑业绩自己买保险,过段时间做不下去了,自己买的多余的保险退了白损失,不退又多负担。这么多年来保险营销员给公众的印象并没多大改观,社会地位也没有显著提高,尽管保费收入增加了不少。你觉得这种现象正常吗?是否要有象直销条例这样的法规来整顿规范保险行业呢?盼复!

 回复:
 

  您好,正规的保险营销与传销是有本质区别的:1、保险营销员的收入由佣金和管理津贴两部分构成,整体看属于按劳取酬。2、与传销产品不同,保险产品属于记名商品。3、保险产品价格经过科学精算,而传销产品定价往往畸高。4、保险公司也将人力成本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因此保险产品成本相对固定,而传销商品会因金字塔式的层层盘剥而使成本无限扩大。如您认为该保险公司营销过程中有传销行为,可以向当地保监局举报。联系方式可在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询。

     留言人:盛建周     留言日期:2008-6-30 10:14:39
 提问:
 

车撞死一位无名氏,按事故处理办法进行赔偿,交强险可否赔付.

 回复:
 

  你的留意表述不清,无法作出回复,请谅解。

     留言人:sleep     留言日期:2008-6-27 7:15:27
 提问:
 

主席 您好,我予2004年在南京考的代理人资格证书,分数通过后保险公司以证书要扣留为理由一直没有拿到手,现在我令换了家保险公司需要资格证书,但在资格证书查询中连我自己的资格证书号都无法查询到,想问下是南京同业协会没有办理我的证书呢还是什么。为什么扣留我证书的公司又说有。

 回复:
 

  您好,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资格证书由持有人保管,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您可以向当地保监局反映情况。联系方式可在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找。不知您使用什么系统查询资格证书号,中国保监会正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iir.circ.gov.cn),社会公众可从该系统中获得《资格证书》、《展业证》等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目前该系统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北京、河北、山东等地共25个地区)开通服务,其余地区也在进一步推广部署过程中。

     留言人:周永江     留言日期:2008-6-27 4:37:20
 提问:
 

  我个人认为家庭自用车险保单第17条误导了投保人的理解,欺骗了投保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我个人理由如下:①为什么保险公司在订合同时不明确告知投保人说是如此的解释。②家庭险保单第17条完全可改写为:“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的,若未通知保险人并经其同意,在营业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比一下家庭险保单第17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哪一种写法更能体现您的理解呢?此中不言而意。③我一个外行人都能想到的难道你们内行人士还想不到,请别说工作疏忽。按您的回复我认为保险公司在订合同时不清楚明了的告知投保人家庭险保单第17条按保险公司的理解所要表达的意思,也不批注,把能够写得通俗易懂的条款故意而不为,故意混淆概念,故意让投保人对家庭险保单的理解产生误导,故此保险公司未尽明确告知的义务,同时也违反了订合同时的诚信原则。其实我个人认为是您的如此解释片面了,最好的理由就是:对比一下保险法第37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家庭自用车险保单第17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两者的本质意思没有区别,如果它们表达的意思是象您所回复的那样,保险法第37条早已可改写为“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从事营业运输的,若未通知保险人并经其同意,在营运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个人认为家庭自用车险保单第17条的普通理解如下: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从事营业运输,在营运过程中如果超载、快跑、病车上路,致使车在路上的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系数降低,增加了在路上行驶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机率,也既是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超载、快跑、病车上路这些能导致保险车辆在路上行驶时危险程度增加的行为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理由如下:①对比营运车和自用车在路上行驶的使用情况,为了得到更多的利益,营运车行驶在路上的过程中相对于自用车来说普遍存在超载、快跑、病车上路,那么超载、快跑、病车上路这些行为导致了营运车在路上行驶时,车辆的安全系数降低,进而造成了营运车在路上发生保险事故的机率比自用车的大,故此,营运车的保险费比自用车的高。换个角度来说,如果营运车相对于自用车来说在路上行驶的过程中不是普遍存在超载、快跑、病车上路,那么营运车在路上发生保险事故的机率也不会比自用车高,那么,营运车的保险费也不会比自用车的高。也既是:营运过程≠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增加保费,而是:营运过程中超载、快跑、病车上路=车辆危险程度增加=增加保费。②保险合同体现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利益关系,投保了家庭险的车用于营运时,就要看营运这种行为有没有使车在路上的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系数降低,有没有增大了车在路上的行驶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的机率,也既是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与否,也既是有没有增加保费的必然性,这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根本。如有言语不妥之处,望见谅,我个人认为探讨问题能得到真知。如果网站能办一个探讨栏目更好!

 回复:
 

  感谢您的留言,您的意见已经转相关部门处理。关于网站上建立探讨栏目的建议,我们将在时机成熟后适时推出。

     留言人:汪清鹏     留言日期:2008-6-26 19:32:50
 提问:
 

尊敬的主席先生:我是1个在上海修车的!我现在想回江西乐平老家开1家汽车俱乐部在顺便代理汽车保险`可是我在老家保险公司里面没关系~不知道怎么才可以代理~也不知道代理汽车保险有什么要求`和流程~谢谢~~~

 回复:
 

  您好,您可在本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您的问题有详尽的答案。或直接向江西保监局咨询。联系方式可在其子网站查询,谢谢。

     留言人:夏娟娟     留言日期:2008-6-26 15:18:58
 提问:
 

保险公司说招聘内勤,我去应聘了内勤,去的时候我就明确表示,我不干外勤。可是签完合同以后告诉我要从外勤开始干,还交了400押金。交了200元考证费,浪费了我一个月的时间,这不是变相骗人吗?可以告诉我现在怎么办吗?

 回复:
 

  您可向当地保监局投诉。联系方式可在本网站办事指南栏目查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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