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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紧急通知
  2008-03-26

豫保监发〔2008〕28号

 

各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邮政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级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级执收单位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7〕199号)和河南保监局《关于收缴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120号)文件规定,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均应在当年度3月31日前足额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为切实做好监管费的催缴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凡持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应自觉执行国家政策,足额上缴本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同时做好往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补缴工作。凡2005年至2007年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应按照要求足额补缴设立以来各年度所欠监管费,并于2008年3月31日以前一次性补缴完毕。

  鉴于上缴保险业务监管费截止时间即将临近,河南保监局特提醒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抓紧时间办理缴费手续。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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