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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8-04-22

豫保监发〔2008〕38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级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险业发展大局,根据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保监发〔2007〕107号)精神,结合河南实际,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和保监会《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着力解决保险中介与经济社会和保险业改革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优化结构,创新发展,努力构建河南特色的保险中介市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更好地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是:鼓励发展保险专业中介,扶优限劣;积极发展保险营销,着力改善营销员待遇;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积极指导其因地制宜地走特色化发展道路;加强和改善监管,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二、大力支持保险专业中介加快发展

  (一)鼓励保险专业中介走跳跃式、跨越式发展道路。积极引导支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场化重组与并购,推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业化、集团化发展,着力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有影响力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引进港澳保险代理公司,投资我省保险代理市场,开展保险中介服务,提升我省中介市场专业化水平。积极引进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保险中介机构投资或融资我省保险中介机构,引进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促进我省保险中介市场加快发展。鼓励风险投资在内的各类资本投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市融资。积极推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经营模式、服务方式等创新,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风险管理服务。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走出河南,建立健全全国性服务网络。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以保险顾问等方式协助各级政府部门引入保险机制。

  (二)鼓励保险代理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贴近投保人、贴近市场、灵活性强的特点,大力拓展保险服务,支持保险代理机构深入农村、乡镇,构建农村保险服务网络,为保险真正走进千家万户、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而努力。发挥保险经纪机构的专业优势,鼓励保险经纪机构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各个行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积极参与公共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保险经纪机构在高风险领域、高科技保险、重大项目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保险中介机构走集团化发展模式,设立包括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内的综合性服务集团,为保险消费者提供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方位保险服务。鼓励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开展面向家庭和个人的理财咨询服务。

  (三)积极探索逆向型投资保险代理渠道建设的拓展模式。目前,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在资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保险公司相反的逆向型资源配置模式,即主动放弃竞争激烈的大中城市,选择经济条件较好、保险市场潜力大的县级以下城镇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把有限的资金投入到城乡网点建设和业务拓展上,形成相对竞争优势,在竞争最有利的地方发展队伍,在保险发展最薄弱的地方夯实基础,通过模式的不断复制逐渐向其它地方辐射,最终实现从相对优势向绝对优势的转变。

  三、稳步推进保险营销机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保险公司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自觉站在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与时俱进地改革营销体制中不和谐不合理的因素。改善营销员的基本待遇,增加人文关怀,从简单的绩效考核向以人为本的核心价值观转变,着力做好营销员个人职业生涯的长远规划;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从持证上岗的行业要求向挂牌展业、个人信息公开披露转变,着力提升保险营销市场信用;落实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从只重销售技巧的低层次保险服务向金融保险理财综合性、专业性服务转变,着力提升保险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二)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制度,对农村营销员实行专场考试,稳定和发展农村保险营销队伍。探索建立保险营销员分级分类资格管理制度,针对投资型保险、健康保险等复杂产品建立更高层次的销售资格要求,促进保险营销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加强对保险营销队伍的正面宣传和引导,表彰保险营销员先进典型,树立诚信优质服务的保险营销行业形象。

  (三)进一步研究营销机制和规律,结合实际,引导保险公司改革完善保险营销佣金制度,提高保险营销员收入水平,鼓励保险公司为保险营销员提供意外伤害、医疗、养老等商业保险保障,让广大营销员分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主动协助保险营销员疏通参加社保的渠道,保护营销员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指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健康发展

  (一)充分发挥社会渠道资源优势,积极引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利用自身主营业务的独特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保险产品代理销售,提供个性化特色化的保险服务;进一步理顺政策传递渠道,改革银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方式,促进银代业务健康快速发展;鼓励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探索深层次合作的途径和方式;引导保险公司开发和设计适合银行、邮政等渠道的保险产品。

  (二)加强对银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定期通报银邮保险兼业代理市场的运行情况,促进银邮保险兼业代理市场良性发展;积极为保险公司和银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搭建平台,加强交流,共同发展;引导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调整销售模式,在柜面完成格式化的产品销售,对于理财型保险产品,应开展“一对一”的销售服务。

  五、全面推进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战略合作

  (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可预测的风险越来越多,承保技术和损失原因也日趋复杂,保险公司“大而全、小而全”的经营模式已不能满足风险转嫁的需要,只有把一部分销售和理赔职能交给保险中介,走专业化经营的路子,保险公司才能发挥其核心优势,不断增强偿付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天然存在着功能互补、紧密协作、彼此依存、互利互惠的良性互动关系,双方应顺应形势,转变观念,抢抓机遇,明确定位,发挥核心优势,实现保险产业链的和谐发展,努力提高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引导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理顺合作机制,提高合作层次,找准合作环节,实现保险产业链上的合理分工。支持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扩大合作领域,探索在产品开发、业务管理、市场拓展、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全面合作;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建立高效的业务处理流程和信息交流机制。

  六、加强监管促进中介市场规范发展

  (一)坚持科学监管,提高对保险中介市场运行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形成进出有序、充满活力的市场格局;坚持依法行政,加大保险中介市场监管信息披露力度,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透明度,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和处罚力度,重点检查制度的执行力,继续严肃查处欺诈误导等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市场影响恶劣、信誉较差、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机构,强化市场退出,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

  (二)督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建立完善法人治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其合规守法意识,增强其规范经营的自我约束力。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对经营思路清晰,遵纪守法的中介机构采取积极扶持的政策,相反对投诉较高,市场影响较差的中介机构则采取重点关注的监管政策;狠抓基础制度建设,增强内控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员工制与代理制保险营销的管理界限。加强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监管,建立失信行为的发现和惩戒机制,完善保险营销员诚信档案,落实“黑名单”制度,发挥惩戒机制的警示作用。加强对保险营销员持证展业的监督,开通营销员投诉渠道,加大社会信息披露力度,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完善保险营销员行业信息共享平台,规范保险营销员流动管理。完善营销员纠纷协调处理机制,探索建立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营销专业委员会。

  (四)规范银邮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强化政策执行力,打击利用垄断地位或行业特权损害投保人利益的行为。严格保险兼业代理准入制度,强化许可证管理,落实保险兼业代理保证金制度和监管费缴纳制度。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台账制度、保险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强化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规范发展网络销售、电话销售等新型销售渠道。探索建立与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联动的查处通报制度。

  七、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诚信文化建设

  (一)保险中介诚信文化是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业文化建设的基础。诚信建设是保险中介的立业之本,没有诚信就没有保险中介的立足之地。

  (二)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实现诚信教育的制度化、常规化。

  (三)以全国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平台,落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挂牌展业制度,积极推动将保险中介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努力构建保险营销诚信文化。

  (四)加强保险中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素质,提升行业的专业化水平和合规经营意识,积极推动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五)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协调,强化正面宣传引导机制。加强对营销员先进事迹的宣传,树立正面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八、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由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指导意见从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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