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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2008-04-25

豫保监发〔2008〕40号

   

各省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保险分公司、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对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一)有利于提高社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失,是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保险具有内在的防损减损机制,保险机构通过综合分析历史损失资料和精算技术,能够提出科学的防灾减损建议,提升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通过差别性保险费率和价格杠杆的运用,有利于培育投保人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控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在重大灾害事故中,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巨灾风险证券化等手段,可将损失在更大的范围分摊,降低单个地区和组织的损失程度,及时提供经济补偿,有利于加快恢复灾后生产生活秩序。

  (二)有利于为群众提供生产生活保障,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类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能够将资金积聚和放大,提高救助资金的利用效率,有效扩大受惠面,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保障需要,稳定群众未来生活预期,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推广,能够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完善经济补偿和社会救助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三)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转变政府职能,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是新时期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运用商业保险机制,既可以从成本高、效率低的纯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办好社会事业,实现由具体经办到监督管理的职能转变;又可以使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发挥协同效应,减少因财政兜底而产生的负担,有效提高社会管理效率,有利于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二、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生产生活安全、保障和谐稳定为根本目的,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社会互助和社会管理作用,以保险为纽带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风险管理水平和保障程度,努力开创运用保险机制促进平安建设的新局面。

  主要目标:各类责任保险基本覆盖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和安全生产领域。各种灾害事故的防灾防损机制得到普遍运用,逐步建立巨灾风险转移补偿机制。城乡困难群众得到有效的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逐步形成,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和服务经济建设的水平不断提升。

  三、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转移作用

  (一)积极推行服务安全生产的保障机制。在煤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广。逐步探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煤矿企业意外伤害责任保险等保障安全生产新机制。鼓励保险企业开发设计各种安防责任保险产品。进一步提高各类责任保险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切实发挥保险防灾防损的作用,探索建立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和利益保护相统一的新型安全生产保障机制。

  (二)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的风险管理。利用保险机制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和风险分散,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认真总结各地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巩固旅行社责任保险工作成果,充分化解旅游安全风险。推进人群聚集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防灾检查等基础性工作,探索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形成消防安全管理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完善服务交通安全的各种配套措施。认真落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保交强险应保尽保,减少交通事故损失和经济纠纷。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完善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客运车辆和危货车辆的安全保障水平。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建立机动车责任险费率与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安全事故理赔记录挂钩浮动制度,减少交通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整合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险理赔两方面的资源,积极推行城市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维护良好通行秩序,保障居民公共利益。

  四、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作用

  (一)支持保险业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样化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探索开展管理式医疗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完善和推广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农民保障水平。在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可积极探索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保险制度,为城乡低保群众、农村五保户和革命优抚对象提供专业化的医疗救助服务,提高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积极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保险保障。针对外出务工农民等流动群体,积极开发价格低廉、保障适度、手续简便的小额保险。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解决务工农民因流动而导致的保险中断问题,提高流动人口保障程度。探索通过保险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的有效方式,减少因土地征收征用引起的矛盾纠纷。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保险保障,解决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积极支持开展各类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覆盖范围,增强农村居民抗风险能力,保障农民安居乐业。

  (三)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建立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平安建设的成效。借鉴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以“人员专业化、报酬货币化、责任契约化、赔偿保险化”为特点的保险与治安联防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探索“城建拆迁保证保险”等新机制,减少因拆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形成有效维护拆迁居民合法权益的新路子。

  五、切实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地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把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作为平安河南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措施,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积极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的作用。各地综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检查督促。要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及所属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给予密切协作和配合。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领导,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困难和问题。要深入开展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社会宣传,加强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行业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

  各级保险机构要将参与平安建设当作服务民生、保障大局的重要工作,主动承担平安建设的各项任务。要不断加强工作研究,找准本单位参与平安建设的有效结合点,着力探索保险参与平安建设的新机制,努力拓宽服务领域。要切实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加大防灾防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强安全宣传和对投保标的安全检查,及时提出安全建议,提高防灾防损工作的有效性。要充分运用保险费率杠杆,调动投保人防范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发挥保险防范风险的社会功能。要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迅速组织查勘,切实履行理赔责任,及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要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和质量。要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避免巨灾事件引发社会风险,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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