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08]11号
受处罚人:王洪岩 年龄:43性别 :男
住址:河南省修武县
经查,你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你在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修武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修武营销服务部)负责人期间,该营销服务部在承保交强险时,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违规将保单保费为760元的交强险业务,实际按680元收取保费。你对修武营销服务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条款费率、违规降费承保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予以撤换。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