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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泰康人寿漯河中心支公司违规情况的通报
  2008-11-24

豫保监发〔2008〕137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近日,我局经检查发现,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违反有关规定,与未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营销人员签订代理协议并允许出单。为进一步规范营销员管理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违规行为

  经查实,截止2008年9月底,泰康人寿漯河中心支公司人员管理系统在册营销人员共627人,其中,没有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31人,资格证持证率为95.01%。未持证人员中,共有12人有出单并领取佣金记录。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已对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实施了监管谈话,现对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违规行为在全辖予以通报。

  二、监管要求

  泰康人寿河南分公司要立即纠正漯河中心支公司的违规行为,并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各保险公司应以此事件为戒,严格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支付其手续费或者佣金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撤换该保险公司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并对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不予许可”。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若再发现保险公司有类似违规行为的,将严格依照上述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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