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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08〕7号)
  2008-05-12

皖保监罚〔2008〕7号

   

  受处罚人姓名:姜长礼

  年龄:55岁

  性别:男

  住址: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14号1栋302室

   

  经查,你于2006年1月至2007年3月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存在下列行为:

  1、截留机动车定额保险保费,用以向摩托车经销商等支付不当利益;

  2、通过虚拟个人代理人套取资金向投保单位经办人员支付不当利益;

  3、擅自变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4、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扩大保险事故损失金额,通过虚假用途发票在理赔查勘费中套取资金。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你责令撤换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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