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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08〕8号)
  2008-05-12

皖保监罚〔2008〕8号

   

  受处罚人姓名:葛贤瑜

  年龄:46岁

  性别:男

  住址:潜山县梅城镇河沿路11号

   

  经查,你于2007年3月至12月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存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差额入帐、用以向学校等支付不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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