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08〕8号
受处罚人姓名:葛贤瑜
年龄:46岁
性别:男
住址:潜山县梅城镇河沿路11号
经查,你于2007年3月至12月担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存在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差额入帐、用以向学校等支付不当利益的行为。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