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罚〔2008〕9号
受处罚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
地址:枞阳县枞阳镇湖滨东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葛贤瑜
经查,你公司于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截留机动车定额保险保费,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费差额入账,用以向摩托车经销商、学校等支付不当利益;
2、通过虚拟个人代理人套取资金向投保单位经办人员支付不当利益;
3、擅自变更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
4、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扩大保险事故损失金额,通过虚假用途发票在理赔查勘费中套取资金。
上述事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