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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保监罚〔2008〕28号)
  2008-10-17

皖保监罚〔2008〕28号

   

  受处罚人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

  地址:六安市皋城路大圆盘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张绍春

   

  经查,你公司于2008年1月至6月期间,存在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的行为,同时你公司对下属分支机构管控不严,致使你公司所属大别山营销服务部于2008年1月至6月期间,存在虚挂应收保费形成帐外帐、用于支付手续费的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账号:34001464508058668899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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