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复〔2007〕333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关于筹建六安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新保皖发[2007]94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批准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筹建。
二、六安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以中心支公司名义开展保险业务。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