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复〔2008〕78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筹建合肥市包河支公司等六家支公司的请示》(人保寿险皖发[2008]41号)、《关于筹建太和县支公司等六家支公司的请示》(人保寿险皖发[2008]48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合肥市包河支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肥西县支公司、长丰县支公司、淮北市烈山支公司、濉溪县支公司、太和县支公司、临泉县支公司、安庆市大观支公司、枞阳县支公司、马鞍山市花山支公司、当涂县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二、筹建就绪,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申请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