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保监复〔2008〕81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你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关于筹建亳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新保皖发[2008]8号)、《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关于筹建滁州中心支公司的申请》(新保皖发[2008]10号)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亳州中心支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筹建期最长为6个月,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
二、筹建就绪,须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业。
三、筹建期满未提出开业申请者,如无特殊原因,视为放弃筹建。
二○○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