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581号)和《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的规定,现将大连辖区内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费缴纳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机构,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二、收费标准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定额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
(三)上述监管费缴纳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缴费账户
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账户为财政部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以下简称“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人民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账号:21201500250058709709
四、缴纳办法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按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进行统一汇缴。即先以上年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不足800元、保险经纪机构不足1200元的基本缴费数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采取按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的办法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同一法人机构在省辖区内存在多个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可以由省辖区内的一级分支机构汇总系统内的兼业代理机构数量,按照规定标准一次性缴纳。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大连保监局凭银行收款进账单开具收费专用收据,请各缴款单位到大连保监局领取。
五、缴纳时间
(一)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二)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3月31日。
(三)新取得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应于取得资格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六、其他
(一)2008年度保险业务监管费及以前年度欠缴保险业务监管费应该在2008年4月31日期间缴纳完毕,逾期未缴的将按照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各保险中介机构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时,应该以机构名称办理汇款直接汇入我局开立的财政汇缴专户,并注明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个人名义汇款缴费的应注明公司名称,否则无法取得缴款收据。我局将根据银行返回的汇款单向缴款人出具收据。
(三)保险业务监管费属于中央财政预算资金,由中央财政统一支配,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保险业务监管费。
联系人:王剑威 联系电话:82580489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