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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6-16

    各保险中介公司:

    自中国保监会于2007年12月21日发布《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以来,保险营销员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执行该文件的投诉较多。为进一步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实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制度的各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深入研究营销员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落实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的增员、晨夕会、培训、违约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保险中介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6条的规定,加强对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培训和管理,但应当依据民事代理法律关系平等、自愿的法律原则,采取统一规范、公开公平的管理制度。保险中介公司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将有关要求在个人保险代理合同中载明。

    各保险中介公司应于2008年6月25日前将公司实行代理制营销制度情况以及保监发〔2007〕123号文件的落实措施、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告我局。

    联 系 人:王剑威

    联系电话:82580489

    传真:82823232

    特此通知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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