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寿险公司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指引
为指导并规范大连市寿险公司申报行政许可项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保险公司应根据申报内容及时向保监会或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需要审批的项目,向监管机构上报请示;需要备案的项目,向监管机构上报备案报告。对于擅自设立机构或变更营业场所及高管人员,以及逾期办理申请、备案的公司,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给予相应处罚;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公司,按照《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给予相应处罚。
一、保险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分公司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除设立营销服务部外,申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申请书。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准确说明筹建原因、内容、市场分析、3年业务发展规划以及近2年内的受处罚情况等。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清单一致(以下关于申请文件要求相同,不再重述)。
2、保险公司总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和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状况报告。
3、拟设立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发展规划应科学、全面、可行,具体内容包括人员构成、产品种类、机构分设、内控制度、经营思路和发展策略及方向等情况;市场分析应客观,全面分析市场状况,并提出本公司具体业务发展计划和预测。
4、拟设立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和相关证明材料。简历材料应包括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身份证、学历证书、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件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二)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负责审核申请机构筹建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大连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受理筹建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行政批复
大连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险公司申请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开业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经大连保监局审核批准并已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分支机构(包括由保监会批准筹建的分公司),向大连保监局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书。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设立机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业务、财务授权书、办公地址、公司的安全验收等,以及筹建工作进展情况、筹建期间是否有违法行为等。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报告应对筹建阶段整个情况进行详细介绍,至少应包括负责人情况、员工情况、办公场所及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网络建设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内设机构和分工、单证准备、条款准备情况等。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简历严格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或备案表”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身份证、学历证书、护照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直接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4、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办公场所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安全及消防设施检验合格文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5、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应包括组织架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人及员工人数,公司整体员工人数、构成情况和清单、对员工进行上岗培训等。
6、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内控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7、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包括设备、网络情况和试运行情况。
(二)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负责审核申请机构筹建分支机构的开业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大连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受理开业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现场验收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大连保监局将向保险公司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对申请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主要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总体过程及完成情况;
2、审核验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能否适应分支机构正常运转、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了解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3、通过模拟出单演示和模拟帐务处理演示,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以及配置的计算机设备能否满足保险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4、审核验收办公场所是否适合经营保险业务,是否具备有效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消防证明等有关手续或证明(核实原件);
5、审核验收上级公司对被验收机构高管人员和核保核赔、财务等重要岗位的授权授信制度,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够满足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6、核实拟任高管人员学历、身份证等有关情况,并与其进行谈话;
7、检查保险机构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8、核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统计与信息化网络架构,计算机机房的建设状况(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行政批复
大连保监局自受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验收情况,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五)许可证发放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核准开业后,申请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介绍信到大连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三、保险公司申请营销服务部设立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设立不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保险公司可在大连保监局批复后,直接筹建并开业。
(一)提出申请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设立由保险公司分公司向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保险公司应向大连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内容、可行性分析等。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加盖分公司印章,并签署分公司意见。
3、总公司正式批准文件。
4、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方案应可行,市场分析客观。
5、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简历包括学习、工作、曾受到的奖惩情况等,身份证、学历证书、护照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简历后面,并应保证复印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7、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办公场所具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8、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负责审核申请机构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大连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现场验收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大连保监局将向保险公司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对申请开业的营销服务部进行现场验收。现场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对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验收,主要是听取筹建负责人汇报筹建工作总体过程及完成情况;
2、审核验收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能否适应营销服务部正常运转、开展保险业务的需要,重点了解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3、审核验收办公场所是否适合经营保险业务,是否具备有效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消防安全情况等相关手续或证明(核实原件);
4、验收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否能够满足营销服务部开业后经营和管理的需要;
5、核实拟任负责人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核实身份证、学历证明原件);
6、检查营销服务部筹备期间是否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四)行政批复
大连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许可证发放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经核准设立后,申请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及介绍信到大连保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在营销服务部基础上设立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等保险分支机构的,应按照本指引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申请筹建与开业工作流程操作,拟设分支机构获得开业批复后,原营销服务部应当由其分公司提出撤销申请,大连保监局予以批复。
四、保险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含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和外资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分公司在撤销5个工作日内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提出撤销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应准确说明撤销原因、撤销内容。
2、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方案应全面、可行,具体包括公司人员安排、印章管理、现有各类单证及客户管理和后续服务、社会公告方案、撤销组织安排计划和其他事宜等。
3、总公司意见书,意见书应为总公司正式书面文件。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件。
(二)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负责审核申请机构撤销分支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大连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行政批复
大连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经批复后,分公司或申请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五、保险公司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中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分公司提出申请。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申请文件中应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准确完整地址,营销服务部变更应附《营销服务部变更事项备案表》。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4、《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负责审核申请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大连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现场验收
在审核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现场验收通知书》,对申请变更营业场所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现场验收。
(四)行政批复
大连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五)许可证更换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获准变更营业场所,申请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件及介绍信到大连保监局更换新的许可证。分支机构应当持新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保险公司申报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工作流程
(一)提出申请
分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向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由总公司或对其任命的分公司向大连保监局提出申请。保险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1、适合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大连保监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体,请示中应说明原因、内容。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司公章。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4)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应由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受过何奖励和处分等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5)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应由原任职机构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受过何奖励和处分等分别说明。
(6)对新引进高管人员,应提交原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与新聘任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
(7)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2、适合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向大连保监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1)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备案的报告,报告应为正式文件,并用“报告”文体,报告中应说明原因、内容。
(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表,应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
(3)拟任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保证材料真实、有效、完整、清晰。
(4)对拟任人的综合鉴定,应由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出具并加盖公章,内容按照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5)对新引进高管人员,应提交原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与新聘任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
上述书面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负责审核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大连保监局将向申请机构下发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机构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大连保监局将受理申请。
大连保监局受理申请后,将审核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行政批复
大连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进行考察谈话)。
(四)许可证更换
申请机构应当持批准文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原件及介绍信到大连保监局更换新的许可证。分支机构应当持新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