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考评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代理机构、各保险经纪机构:
按照《关于印发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连保监发[2007]73号)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连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进行考评,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公司评分表(附件1)中选择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中介机构,按照保险公司评分标准(附件2)的要求,从5个方面为其打分。
二、保险公司评分标准第一个方面“诚信经营以及客户满意度考评”需要保险公司从被评的中介机构为其代理或经纪的业务中随机抽取10份保单进行回访。各保险公司应将所抽取的样本保单号码以及对应客户资料在样本保单登记表(附件3)中进行记录。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在保险公司评分表中为无业务往来的中介机构打分。
四、各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中介互评评分标准(附件4)的要求,在中介互评评分表(附件5)中为除本机构以外的中介机构打分,不得在评分表中为本机构打分。
五、请各保险公司及各保险中介机构在8月31日前将加盖本单位印章的保险公司评分表和样本保单登记表以及中介互评评分表报送到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并将表格电子版发送到指定电子邮箱。联系人:连敬东,电话:82827063,邮箱地址:lianjdong@163.com 。
六、本通知及附件的电子版可以到我局外网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circ.gov.cn (在左侧地图中点击大连),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或行业协会联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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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