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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
  2008-02-13

致我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首先祝贺您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简称“福建保监局”)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参与我省保险事业发展。为了保护您的权益,保障您依法合规地开展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共同促进我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福建保监局特向您提示注意如下事项:

  一、有关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一)企业只有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才能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您在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并请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格式在我局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三)代理保险业务范围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核定的代理险种为限。您应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位置。

  (四)当您因企业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内容时,请在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五)如您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不慎遗失或毁损,请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七)当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我局交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有关与保险公司业务往来

  (一)您应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合同规定的代理期限应以合同订立时您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限。合同应列明代理险种、代理权限、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保费划转期限等内容。

  (二)您应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如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您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和交接有关单证,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要以转帐方式而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代理手续费。

  (四)您在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时,应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开具其他发票及自制收据凭证,发票上的金额应与实际收取数一致。

  (五)您应定期与保险公司核对保费金额、手续费收入情况。

  (六)为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您应鼓励从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人员考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在上岗前接受保险公司累计36小时以上的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您如有代理销售分红、万能、投资连结等人寿保险新型产品,业务人员销售前应接受保险公司累计12小时以上的专门培训。此外,业务人员每年应接受不少于60小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监管部门的培训。

  三、有关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一)您只能在主营业务场所内代理保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您如有需要,建议向我局申请设立专门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二)请您特别注意,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险;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对其他保险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代理再保险业务;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三)您向保险公司投保自身的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不得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

  (四)您应设立独立的保费收入帐户,并对兼业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五)您应建立兼业代理保险业务台帐,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有关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监管费

  根据财政部和发改委规定,每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每年须向国家缴纳监管费500元。获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后,您应持缴纳监管费的银行回单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今后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内,您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及时缴纳监管费。

  五、目前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保监会令〔2004〕10号)“四、保险中介”

  (三)《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1号)

  (五)《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

  (六)《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第1号)

  六、其他事项

  (一)福建保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准入、代理保险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以维护健康的保险市场秩序。

  (二)今后若有新的法规出台,将依据新法规对本提示做相应修改。

  (三)欢迎您经常登录中国保监会(www.circ.gov.cn)、福建保监局(www.circ.gov.cn/Portal13)和福建省保险行业协会(www.fjbxw.com)等网站及时了解有关保险信息。

  请您认真遵守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否则将会受到我局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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