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复〔2008〕42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
你单位《关于我分行辖属分支机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工银闽综[2008]408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单位所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吉祥支行、南平中山支行、南平新建支行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上述机构兼业代理下列险种:企财险、家财险、船舶险、机动车辆保险、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长期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请持本批复向福建保监局领取上述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领取许可证后20日内在福建保监局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核准你单位所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洪山支行、福州南门支行增加下列兼业代理险种:企财险、船舶险、机动车辆保险、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
核准你单位所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闽清支行、晋江支行增加下列兼业代理险种:企财险、家财险、船舶险、机动车辆保险、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
核准你单位所辖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潭支行增加下列兼业代理险种:企财险、船舶险、机动车辆保险、长期寿险、健康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请持本批复和上述机构旧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向福建保监局领取新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领取许可证后20日内在福建保监局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