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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泉州市新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2008-05-15

  闽保监复〔2008〕430号

泉州市新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2008]005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单位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核准你单位兼业代理下列险种:机动车辆保险。

  请持本批复向福建保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于领取许可证后20日内在福建保监局指定报纸上进行公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00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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