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保监发〔2008〕37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提高我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关系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公司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所辖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各公司应自行负责对取得资格证、首次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出具培训证明并做好档案登记备查,或委托有培训资质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实施。
三、各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的可行性研究,条件成熟、准备充分的,可以向我局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方能进行后续教育培训。
四、保监会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将于6月在我省启动,在新系统正式启用前,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应做好培训证书的登记和培训记录的管理工作,待新系统启用后进行补录。
二00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