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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通知
  2008-04-07

  各产险公司、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

  承运人责任保险实施以来,对保护道路运输受害人及时得到救助,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事业稳定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为进一步加大对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管理力度,有效防范风险,实现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各产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规范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行为,从内控制度、核保核赔、稽核审计等各个方面加强管理,严格管理权限,落实管理责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一)应严格遵守经报备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费率,严禁任意扩大保险责任。

  (二)应加强对批单退费、应收保费及费用支出的管理,严禁以虚假批单退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方式支付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三)应加强理赔各个环节的管理和制度建设,杜绝虚假赔案,防止理赔环节的“跑、冒、滴、漏”现象。

  二、积极发挥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行业自律的作用

  省、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了解承运人责任保险市场合规经营情况,加强交流、协调、服务和自律,在承运人责任保险业务的创新发展和市场规范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促进保险服务领域的拓宽,提升行业形象。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局对查实的承运人责任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责任追究与机构处罚并重的原则,重在对机构和责任人的处理。对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视情节轻重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经营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责令撤换”或“罚款”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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