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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保监局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8-09-16

  各人身险公司:

  为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保险诈骗、挪用保费等侵权事件的发生,我局制定了《甘肃保监局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甘肃保监局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其风险意识,防范保险诈骗、挪用保费等侵权事件的发生,促进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在各人身险公司全面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收付费零现金管理是指除客户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通过现金办理收付费业务外,保险业务活动中的保险费、退保金、满期生存金、死伤医疗给付金、保单红利等收付费项目全部通过银行转账、POS机刷卡等非现金方式实现。

  第三条 在全面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禁销售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经手现金。

  (二)城区先行、乡镇缓行。考虑到我省城乡金融网点差距和城乡交易习惯,城区业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面推行,乡镇以下(含乡镇)业务延迟四个月推行。

  (三)分渠道推行。考虑到各渠道的业务特点,分别提出不同的推行要求。

  (四)小额业务例外。对于300元以下的小额业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收付费方式。

  (五)新设机构全面推行。对于在本实施细则出台后的新设机构,要求全面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

  第四条 要求条件成熟的公司尤其是新进入市场的人身险公司从严推行。鼓励乡镇业务较多的公司加快乡镇业务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推行速度。

  第五条 公司在收到款项后应当向保险消费者出具正式收据或发票,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使用暂收收据、临时收据、投保单、复印收据和外部购买凭据等非正式单据作为保险业务活动收费凭证。

  第六条 全面推行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对于银行邮政、专业中介等代理渠道以及团险直销业务,要求严格执行。

  (二)对于城区个险业务中的新单业务,要求严格执行,并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承保的必要条件。

  (三)对于城区个险业务中的续期业务,要求在最近一次缴纳续期业务时将续期缴费银行账号作为续期收费的必要条件。

  (四)对于相关的业务付费,要求严格执行。

  (五)对于乡镇以下(含乡镇)个险业务,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只要具备客观条件,要求严格执行。

  第七条 鼓励各公司推行内部费用报销的零现金管理。

  第八条 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推行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实施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具体实施阶段。

  实施准备阶段为期一个月。

  第九条 实施准备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制定实施方案及落实任务分解,明确各项具体工作的完成时限和责任部门,包括采取一些必要的奖惩措施。

  (二)搭建转账支付和终端自助缴费平台,确保非现金交易的渠道支持。

  (三)制定和完善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内控制度。

  (四)对于部分客观存在的现金收付费业务,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管控制度,并报甘肃保监局备案。

  (五)加强宣导和培训。

  (六)协调总公司完善信息系统的改造,确保全面支持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实施。

  (七)加强保险消费者宣导,做好收付费零现金管理的风险提示工作。

  第十条 具体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以下工作:

  (一)对各时段任务的追踪及情况反馈。

  (二)对具体实施进程的考核和分析。

  (三)妥善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常规问题应建立长效机制。

  (四)对现金收付费部分的检查和评价,逐步完善非现金交易平台。

  第十一条 甘肃保监局负责指导并跟踪收付费零现金管理实施进程,对于各公司执行情况将作为新机构设立、内控评价体系和动态监测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各公司要按时上报实施方案及准备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并在季度结束后十日内上报实施阶段的季度进展情况,对于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和特殊问题随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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