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财产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70号)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经营秩序,促进财产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重点和主要内容
(一)业务财务基础数据真实性
1.确保保费收入据实全额入账。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及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在保费收入科目中全额如实反映保费收入情况。严禁虚挂应收保费、虚假批单退费、撕单埋单、阴阳单证、净保费入账、系统外出单、账外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2.确保赔案和赔款的真实。严禁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严禁故意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严禁将与赔案无关的费用纳进赔案列支,严禁与汽车修理厂等单位合谋骗取赔款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理赔费用的计提、使用和管理,确保理赔数据的真实完整。
3.确保公司经营各项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规与制度,严禁不据实列支各项经营管理费用,严禁以报销虚假的差旅费、车船使用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方式违规套取资金用以支付中介手续费或挪作他用。中介手续费必须全额据实列支,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列手续费。不得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报销任何费用从而扩大经营成本。
4.确保各项责任准备金依法依规计提。严格执行非寿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准确、真实地计提各项责任准备金,严禁通过随意选取发展因子和最终赔付率假设等手段违规计提准备金,造成经营结果不真实。
(二)经报批或备案的条款费率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条款费率的审批备案程序。严禁保险机构对条款费率报行不一,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扩大或缩小保险责任,不得随意变更总公司统一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从而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等违规行为。如需修改或变更条款费率的,必须依法履行报批或报备程序。
(三)理赔服务质量
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系统理赔服务标准,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建立快速理赔机制,切实提高理赔时效。
(四)公司主要内控制度执行落实情况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保费资金管理、核保核赔管理、有价单证管理、成本管理、印章管理、分支机构高管人员管理等核心内控制度。强化数据集中管控,理赔接报案系统、单证系统要与核心业务系统全面对接,业务、财务、再保数据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链接、实时互动。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内控执行力。
二、处罚原则
1.对采取各种手段造成保费收入严重不真实的,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2.对制造假赔案或故意扩大赔款挪作他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按上述第一款处罚。对故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的严格按规定处理。
3.对私设小金库,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按照提供虚假报告、报表等行为予以处罚。
4.对采取各种手段虚列经营管理费用数额较大的,给予停止接受新业务至少6个月、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依法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5.对不执行报批报备的条款费率进行恶性价格竞争的,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并追究上一级乃至总公司的管控责任。
6.对不按规定计提各种责任准备金的,要依法给予罚款或者限制业务范围、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撤换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7.对经营交强险公司违反交强险相关法规的,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8.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将公司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向社会披露,强化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各公司要根据自查重点和主要内容,尽快制定全面、有效、切实可行的自查自纠工作方案。方案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具体、安排详细,要从狠下决心解决自身和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统筹安排,力求实在,切忌空泛流于形式。
(二)加强对自查自纠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公司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领导、组织和督办自查自纠工作。省分公司相关部门和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所有分支机构要全部行动起来,全面、扎实、认真地开展自查工作,使自查自纠工作覆盖所有分支机构、覆盖所有经营范围、覆盖所有业务环节,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
(三)切实发挥各级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作用
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对本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发挥行业自律、监督作用。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保险行业协会要及时报告我局。
(四)按时上报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我局已经安排各公司正在进行的车险业务自查自纠工作,与本通知安排的整个财产险市场自查工作一并进行,不再单独报送车险自查自纠报告。本次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统一报送总的自查自纠报告,报告要将详细情况每宗每件列表反映,于10月15日前报送我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