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甘肃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华人寿甘肃分公司申请筹建酒泉中心支公司的请示》(新保甘发〔2008〕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筹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
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的,你公司应向我局申请延长筹建期限。筹建期满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本文件自动失效。
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在筹建期间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四、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公司应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此复。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